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建筑防火設計的首要目標。在建筑設計中,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人員應密切配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建筑防火設計,做到“防患于未然”。為此,設計師既要在設計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火災荷載密度和建筑及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認真研究工藝防火措施、控制火源,防止火災發生,又要進行必要的分隔、合理設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等,并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間平面特征和人員特點,設計合理、正確的安全疏散設施與有效的滅火設施,預防和控制火災的發生及其蔓延。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的越來越復雜化,消防意識越來越重要,這使得作為建筑設計者對相應的《防火規范》條例必須清晰、明了,但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一些不明確的問題給設計、審核帶來了困擾,以下是筆者提出的幾點問題,以便進行分析探討。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術語中都明確了商業服務網點的概念,即居住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
2,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但規范卻沒有明確商業服務網點獨立安全出口的數量,使得在設計、審查時由于個人理解的不同而出現矛盾。
(一)第一種情況每層設2個安全出口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3.1條,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這就要求無論是一層網點還是二層網點,每層網點都要設2個安全出口。對于一層網點很容易做到,但對于二層網點根據定義相鄰網點之間的隔墻不允許設門,尤其是在二層網點如此小面積情況下設置兩個安全出口,功能使用上就很不可取。
(二)第二種情況每層設1個安全出口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3.2.2條,把每個網點看做滿足最多3層,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
2的一、二級公共建筑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條件,這樣無論是一層網點還是二層網點每層設1個安全出口也符合設計防火規范。
根據《國家建筑標準設計圖集》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圖集號:05SJ811)第7頁第2.0.14條圖示舉例,筆者認為安全疏散距離在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3.13.4條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限值的規定的前提下一、二層網點每層可只設1個安全出口。
二、普通電梯門的耐火極限和消防電梯門的設置
(一)現實生活中各類建筑電梯的設置已經非常普遍,普通客貨電梯不防煙、不防火、不防水,目前沒有防火防煙電梯(除按消防電梯的要求設置外)。火災時,電梯井將可能成為加速火勢蔓延擴大的通道,而在設計中經常把電梯設置在樓梯、疏散通道附近,一但著火,火勢和煙氣對周圍影響很大。由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3.7條規定公共建筑中的客、貨電梯宜設置獨立的電梯間,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這些場所是人員密集、可燃物質較多的高大空間或大面積扁平空間,火勢、煙氣蔓延填充均較快。因此,應盡量避免將電梯井直接設在上述場所內;需要設置時,也要盡量設置電梯間。問題在于規范中沒有明確指出普通電梯間是否設置防火門或其他防火措施。在使用功能上,很多中、小規模的多層建筑里電梯主要布置在人流通道附近并且電梯間是敞開設計的,按規范要求只設電梯間即可,不需設置其他防火措施。這樣在發生火災時,人員在疏散逃離到電梯間附近時,人身安全將受到很大的影響。如果設計成封閉電梯間,那么在使用功能上又很不方便,因此筆者認為當普通電梯設置成敞開式電梯間時,至少電梯層間門應滿足乙級防火門的耐火極限要求(與管道井的檢查門為丙級防火門、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耐火極限不低于1h相比較所得),這樣處理應能使不利的地段更好地達到防火、防煙效果。
(二)消防電梯前室門的設置有所區別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4.10.1條消防電梯間應設置前室,前室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而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3.3.4條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設置消防電梯的目的:
1、為了發生火災時消防人員能夠在建筑物內上下時不受煙氣侵襲,在起火層有一個較為安全的地方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能順利地展開火災撲救行動。
2、消防電梯應滿足建筑內行動不便者(如病人、殘障人員等)逃生的使用需要。
如果前室采用防火卷簾,很難保持和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暢通和不發生阻滯,筆者認為無論是低規還是高規消防電梯前室門都應統一采用乙級防火門。
建筑中庭防火門的設置有所區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1.10.1.條規定房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第5.1.10.2.條規定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分隔。而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1.5.1條、第5.1.5.2條規定的防火門窗均采用乙級防火門。從建筑設計看,中庭是共享空間,一般都貫通數個樓層,甚至從首層直通到頂層,四周與建筑物樓層的廊道或窗口相連接;自動扶梯、敞開樓梯也是上下兩層或數層相連通。這些部位開口大,與周圍空間相互連通,是火災豎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煙和熱氣流的豎向上升速度為3~4m/s,火災時很快會從開口部位侵入上層建筑物內,對上層人員的疏散、火災撲救帶來一系列的困難。因此,這些相連通的空間實際上是處于同一個防火分區內。考慮到實際設計中各種情況千差萬別,故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后,防火分區可以靈活處理,主要是要將中庭單獨作為一個獨立的防火單元。規范中明確防火分區采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墻上開設門窗洞口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封閉、防煙樓梯間(采用乙級防火門)常常作為豎向防火分區的分隔,由于中庭發生火災時比樓梯間蔓延更快,與周圍房間聯系更緊密,因此筆者認為中庭在豎向防火分區設計上更嚴格。所以無論是低規還是高規中庭與每層之間應的防火分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應小于3.00h的防火卷簾。必須設置的門窗時,應采用火災時可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學校、商店、辦公樓等民用建筑設計疏散寬度的要求和計算在高規與低規有所區別。《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1.9條、第6.1.10條中規定高層建筑走道、樓梯間及前室的門的凈寬無論是頂層、中間層還是底層均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米計算。而在多層建筑中詳細地規定了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每百人凈寬度。《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3.17.條規定地上一、二層按0.65米/100人計算;設置在三層按0.75米/100人計算;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按1米/100人計算;設置在地下建筑內又分為與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0.75米/100人計算;與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1米/100人計算。因此,在計算疏散寬度時,存在很大的不同。設計時容易產生混淆,建議規范在合并修訂時能將此問題進行進一步統一,提高規范的可行性。
以上問題只是筆者在施工設計、審核時經常遇到意見無法統一的個別突出問題,僅代表個人的看法,希望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合并修訂之際,將這一問題做進一步明確,并在其他條文修訂時,更加規范明確,杜絕產生歧義的情況發生,提高規范的嚴謹性、可行性。